江河湖泊是水資源的重要載體,是水生生物的棲息地,更是維系國家生態安全、支撐高質量發展的基礎空間。將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在第三編“生態保護”第二章“生態系統保護”中專設“江河湖泊”一節,以第七百四十六條至第七百五十三條的條文,對江河湖泊的嚴格保護、生態用水保障、水域岸線分區管理、流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河湖普查和名錄管理、水生生物及重要棲息地保護等作出系統規定。這標志著江河湖泊保護正從以“污染防治”為主加速邁向更關注“生態系統健康”的新階段。
經過長期努力,我國水環境治理成效顯著。2025年,在3641個國家地表水考核斷面中,Ⅰ類—Ⅲ類水質斷面比率達到91.4%。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水質改善并不等同于水生態系統已恢復健康狀態,我國江河湖庫水生態系統失衡問題依然突出。
江河湖泊并非靜止的水面,而是由水量、水質、生境與生物共同構成的生命系統。從生態學視角看,河湖健康的關鍵在于江河湖泊生命共同體結構完整、生態過程順暢、功能穩定。水文節律決定著泥沙輸移、營養鹽循環與濕地補水,岸線形態與濱岸帶條件決定著棲息地質量,水體連通性關系到魚類洄游、物種交換與能量流動,生物群落結構則直接反映生態系統受擾動及恢復的真實狀態。因此,江河湖泊保護既不能沿用“就水治水”的線性思路,也不能停留在理化指標達標的層面,而是要堅持系統治理,將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統籌起來,把河流、湖泊、岸線、濕地和濱岸帶作為有機整體進行謀劃,既要“水質向好”,又要“生態功能完整”。
近年來,我國持續推進長江流域水生態考核試點工作,構建起以水生態系統健康為核心,以水生境保護、水環境保護、水資源保障為支撐的指標體系。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河流、湖泊和水庫水生生物監測與評價技術指南,并于2025年首次開展國控斷面水生生物全覆蓋監測,在長江流域開展環境DNA試點監測。一系列實踐釋放出清晰信號:河湖治理正轉向“理化—生物—生境”綜合評價和對生態過程與恢復趨勢的連續識別。生態環境法典恰恰為這種評價體系的升級提供了更高層級的法治保障,把水生態保護修復的科學共識上升為國家規范。
江河湖泊若缺乏合理的流量過程,再優良的水質也難以維持完整的生態功能;若沒有必要的水位波動,湖濱帶植被恢復、淺水生境維持以及底棲生物棲息都會受到不利影響。生態環境法典規定:按管理權限確定重要江河控制斷面生態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態水位的管控指標;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保障重要江河湖泊生態系統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生態流量;重要江河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將保障生態流量、生態水位納入法定義務、作為剛性約束,本質上是用法律守護河湖最基本的生命過程,抓住了江河湖泊保護的重要環節。
生態環境法典還將管理對象從“水體本身”拓展至“水生態空間”與“生境完整性”。生態環境法典規定:對江河湖泊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實行分區管理,最大程度保持岸線自然形態;建立江河湖泊定期普查制度,實行名錄管理并劃定管理范圍;嚴禁非法侵占和違法利用、占用江河湖泊水域與岸線、圍湖造地、圍墾河道、填埋河湖;實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棲息地修復、遷地保護、生態通道修復等措施,構建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網絡;對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實行嚴格的保護和管理。這意味著,未來河湖治理的評價標準,除了關注單個斷面是否達標,更關注岸線是否保持自然形態、河湖是否連通、生境是否完整、生物群落是否穩定。
以法典之力守護江河湖泊生命共同體,最終要將法律要求轉化為江河湖泊生命共同體的修復力。需將生態流量、生態水位、岸線管控、重要棲息地保護等要求切實嵌入流域規劃、工程調度、項目準入、環境影響評價及執法監管的全過程,形成“看得見、算得清、管得住、追得了責”的剛性約束。堅持以流域為單元推進“三水統籌”治理,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防止出現“局部改善掩蓋整體失衡”“斷面達標替代系統修復”“水質向好但生態功能不足”的情況。依托承載能力監測、預警與適應性管理機制,動態識別河湖生態風險,及時優化調度與修復措施,提高治理的科學性與精準性。
在一條條河流、一片片湖泊的變化中,我們既要看到“水更清”,更要追求“河更暢、岸更綠、湖更美、魚更多”;既要提升公眾的親水獲得感,也要提升生態系統的穩定性、韌性和持續供給能力。只有把系統保護落實為過程保護、生境保護和生物完整性保護,把法條要求轉化為調度規則、項目門檻、執法尺度和社會共識,才能讓生態流量不再被隨意擠占,讓自然岸線不再被輕易侵蝕,讓重要棲息地不再成為治理盲區,真正守護好江河湖泊生命共同體。
來源:中國環境報